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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煙氣在線設備使用規定和要求的問題介紹
2019-8-2

  在企業煙氣在線設備使用的規定上有一些問題需要大家了解一下,以便于大家更好的使用企業煙氣在線設備,具體的細節請看下文。

  近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對企業煙氣在線設備應遵守哪些規定進行了回復,具體如下:

企業煙氣在線設備使用規定和要求的問題介紹

  信件編號: 2018-0612
  信件類型: 咨詢建議
  咨詢標題: 煙氣在線監測設備驗收備案
  咨詢時間: 2018年12月07日
  咨詢問題: 我公司安裝的煙氣在線設備,現在已經與宿州市環保局聯網,沒有環保企業協會的環保證書,不能備案,不備案就不能生產。是哪一個文件規定的?怎么規定的?什么法律規定的?我該怎么辦?
  辦理時間: 2019年01月07日
  辦理單位: 辦公室
  答復內容: 您的留言收悉,現答復如下: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原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19號)合法有效。上述兩部規章對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選用、環境保護部門對自動監控設備的監督管理均有明確要求,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感謝您對生態環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兩法規具體內容如下: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第十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automatic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sources
施行時間
  2005年11月1日
通過時間
  2005年7月7日
目錄
1 公布實施
2 章 總 則
3 章
4 第三章
5 第四章 罰 則
6 第五章 附 則
公布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第十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解振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條 本辦法適用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 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并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第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第八條 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件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條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自動監控系統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三章
  第十四條 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可靠和有效,根據《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2011年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1日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公布。《辦法》分總則、監督管理、現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5章29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
通 過
  2011年12月30日
公 布
  2012年2月1日
施 行
  2012年4月1日
目錄
  1 通知公告
  2 辦法內容
通知公告
  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2011年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辦法內容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可靠和有效,根據《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
  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的權限劃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與其他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檢查相結合,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和銷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排污單位自行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由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監督運營單位正常運行;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排污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監督檢查機構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交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備案。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重新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事項及時予以登記,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或者停運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經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同意后方可實施。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接到報告后,可以組織現場核實,并在接到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第九條 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環境保護部報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第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總體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二)轄區內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違法行為及其查處情況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者、銷售者和運營單位在轄區內服務質量評估。
  第十一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實行專項考核。
  第十二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一)排放口規范化情況;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建設規范化情況;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變更情況;
  (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
  (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檢修、校準校驗記錄;
  (六)相關資質、證書、標志的有效性;
  (七)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
  第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檢查。
  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對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月少一次;對其他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季度少一次。
  對涉嫌不正常運行、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情況的企業,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進行檢查。檢查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和參加。
  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例行檢查或者檢查的,可以根據情況,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檢查前準備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情況、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關情況,現場檢查裝備配備等;
  (二)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三)認定運行正常的,結束現場監督檢查;
  (四)對涉嫌不正常運行、使用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進行檢查;
  (五)經檢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被檢查單位。
  第十六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填寫現場監督檢查表,制作現場監督檢查筆錄。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錄音、錄像、儀器標定或者拷貝文件、數據等方式保存現場檢查資料;
  (二)使用快速監測儀器采樣監測。必要時,由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性監測或者比對監測并出具監測結果;
  (三)要求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硬件、軟件進行技術測試;
  (四)封存有關樣品、試劑等物質,并送交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檢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或者登記情況不屬實的,依照《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或者《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者《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傳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六)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
  (七)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或者有效性審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二)違反技術規范,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
  (四)違反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行為。
  十一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照《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或者《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十二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者、銷售者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公開該生產者、銷售者名稱及其產品型號;情節嚴重的,收回其環境保護適用性檢測報告和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對已經安裝使用該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的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
  十三條 運營單位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的,依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接到舉報或者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包庇、縱容、參與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十五條 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獲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量、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或者評級的,由原核定削減量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優惠脫硫脫硝電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優惠電價核定部門,取消電價優惠。
  十六條 違反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據《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十九條規定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八十六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十七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十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技術規范和相關指南由環境保護部另行發布。

  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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